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666662975F,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男,该公司信贷员。 被执行人:张力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殷建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昌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冯小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力宏、殷建维、吴昌东、魏燕、孙刚、冯小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3097.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对本案案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3执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红 审判员 宋瑾 审判员 买合苏提·阿贝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