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建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222197204081812,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八组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八组*号。
被告:沙吾列·阿贤,女,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222198004052923,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四连职工,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石河子梁东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建忠与被告沙吾列·阿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建忠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建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建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