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开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临泽县逸辉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地址临泽县西关市场货车站向西3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332125555E。

法定代表人:张智,系该公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360号申请人张开荣与被执行人临泽县逸辉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9100元,执行费787元,未履行标的59100元及执行费78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泽县逸辉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业,其经营场所为租赁店面,已于2018年退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因所欠债务较多,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现下落不明。经多次对被执行人临泽县逸辉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税务、不动产、证券、车辆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询该公司银行、网络资金、保险等信息,反馈结果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保单或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多次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户籍地及住址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到庭,经电话及短信方式向其反馈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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