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永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71号佳阳大厦4层。
负责人:吴大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永清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朱永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永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永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朱永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