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祥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被申请人:李庆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祥峰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庆东名下的位于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稻香街北财政局西贵和小区2栋二单元203,房产编号为东平镇字第0××1号的房产(标的5403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赵保贵自愿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新城支行13万元的存单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2021)鲁0923诉前调1315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庆东名下的位于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稻香街北财政局西贵和小区2栋二单元203,房产编号为东平镇字第0××1号的房产(标的540300元),查封期限一年。同时冻结担保人赵保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新城支行存款13万元,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2元,由申请人李祥峰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