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对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宋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328民初288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文字失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328民初288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八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为笔误,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