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02134211。
被告:范宁,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具体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震与被告范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范宁的准确住址情况,又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刘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现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222841986021361062XXXX60213421119741117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