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虹口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96463XXXX。 法定代表人:刘广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旬阳县城关镇文城书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8MA70JKXXXX。 经营者:王保明。
审理经过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旬阳县城关镇文城书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海明玉 审判员 王 佩 审判员 李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