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戍疆,系该行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92061586。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亨强,系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系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员工。 被告:吴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汪瑞文(系被告吴昌军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中原帝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永灵,系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0613518080。
审理经过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吴昌军、汪瑞文、商城县中原帝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昌军、汪瑞文、商城县中原帝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账户资金421,676.4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以自有资金对上述申请查封范围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债权得以实现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需冻结被申请人吴昌军、汪瑞文、商城县中原帝人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1,676.40元(期限至2022年5月11日)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昌军、汪瑞文、商城县中原帝人置业有限公司等值于421,676.4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至2023年5月11日,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至2024年5月1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启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灿灿 书 记 员 张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