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固原市。 被执行人:甄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现住固原市。 被执行人:杨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现住固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425民初166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金某与甄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甄某、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甄某、杨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财产状况。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以上标的执行到位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甄某所有的宁×××号长城牌机动车已查封(未实际控制),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并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7月7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金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甄某、杨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占廷 审判员 查 安 审判员 赵憧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