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苏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洪南路城乡商住楼1栋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KG1RXX。
法定代表人:刘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举(特别授权)、欧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乐,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苏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苏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苏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0元,由原告贵州苏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