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某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611161.2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22611161.2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1月26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某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611161.2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