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张云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斌,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常筏,云南省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阮祥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总岗,云南创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陆良县青山客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19473554A。 地址:陆良县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殷红林。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990930825。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银屯路和谐家园1号商铺1楼。 法定代表人:刘丰云。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光、张云凤与被告永华、阮祥林、陆良青山客运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志光、张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783835元;2、上述赔偿款由四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0日,阮祥林驾驶云D×××××号中型普通客车(载张格永、马正雄等人)沿248国道由陆良县城驶往召夸镇,与永华见识的云G×××××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张格永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阮祥林、永华负责任,死者张格永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故四被告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志光、张云凤的起诉。 诉讼费376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华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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