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荣盛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某,住太原市。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荣盛新型建材厂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荣盛新型建材厂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荣盛新型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荣盛新型建材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