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正棋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被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民事审判庭做出保全裁定,后执行局依法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无可供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2721执保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