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罗山南路1号。
负责人:张耀俊,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保宁,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丁撒热,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丁撒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以被告丁撒热已向其清偿信用卡本息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