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征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郭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征院与郭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03民初11218号民事判决书,向郭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07月22日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郭建英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郭建英已向本院申报债权;
二、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网络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郭建英名下房屋正在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处置,本院依法向处置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执行案款。被执行人郭建英名下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建英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依法限制;
四、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查找,经过向周围居住人员走访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亦尚未发现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03执110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庆
审 判 员 江才全
审 判 员 汝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