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刘丁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博与被申请人刘丁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博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刘丁祎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37283.33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邓博以名下坐落于高新区XX住宅XX号楼XX(房号XXXX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丁祎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37283.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邓博名下坐落于高新区XX住宅XX号楼XX(房号XXXX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