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3号楼1804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铭,男,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薛来勤,男,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10层11108号。

法定代表人:赵银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铭及原审被告薛来勤、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公司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铭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附加条款第五条约定“协议双方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应为有效。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协议管辖。故李铭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讼,符合上述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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