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德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原告:陈丕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原告:陈丕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被告:罗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钟德诚、陈丕源、陈丕龙诉被告罗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德诚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罗艺名下的所有财产、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0447.1元为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原告钟德诚、陈丕源、陈丕龙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担保金额为20447.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德诚、陈丕源、陈丕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理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属被告罗艺名下的财产、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0447.1元为限。 上述查封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提取、转账、转让、抵押、担保、损毁、赠与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世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