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四区1号楼。
负责人:辛亮,行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二路胜利工业园。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5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