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刘家会镇先锋村。
被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曲峪镇东坡上村人。
被执行人: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曲峪镇柏岭上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贺某、刘某、高某罚金一案,被执行人贺某、刘某、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某各商业银行的存款5280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各商业银行的存款5700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某各商业银行的存款2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贺某、刘某、高某所有的等价值的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