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宋学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马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国强与被告宋学满、马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徐国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国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徐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徐国强已交纳),由徐国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邵长艳
审判员 邵长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