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平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诉讼代理人:袁伟斌,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赖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诉讼代理人:巫丽平,系赖青山女婿,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赖东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住龙南市。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邹平平及诉讼代理人、被告赖青山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东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平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共同返还原告欠款24611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赖青山、赖东朋因经营所需,从原告邹平平经营的信丰油库购买油品,共欠原告欠款586113元,并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随后,二被告陆续返还原告油款340000元,尚欠246113元。如今,就剩余的油款二被告均躲避并不予理睬,引起本诉。
被告辩称
被告赖青山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表示认可,但辩称欠款应由二被告平分,他会负责他该承担的这一半欠款。
被告赖东朋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一致。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一份、被告人口信息资料、二被告之间的手机信息截屏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平与被告赖青山、赖东朋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邹平平表示放弃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赖青山辩称原告主张的欠款246113元应判决二被告一人承担一半,因二被告系共同欠款人,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赖青山、赖东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邹平平欠款2461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被告赖青山、赖东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