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青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 被执行人:陈爱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
审理经过
潘青龙与陈爱中债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02年7月23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新丰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陈爱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潘青龙工程款24130元、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8月9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56元。 因陈爱中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潘青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首执案号(2002)新法丰执字第38号,经执行,案件因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而中止执行。经潘青龙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经执行,2021年1月26日,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潘青龙与被执行人陈爱中进行了协商,并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经双方协商确认,(2002)新丰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爱中应履行的义务,确定为由陈爱中共偿还110000元给潘青龙了结此案,由陈爱中分期分批偿还,在2021年2月2日前给付80000元,剩余30000元,从2021年5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款日止; 二、潘青龙自愿放弃要求陈爱中支付剩余部分的利息,并自愿放弃要求陈爱中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限在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缴交(已缴交)。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233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胜添 审判员 潘继革 审判员 曾 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