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刘某,男,现年约30岁,汉族,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2021年7月12日,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延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