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章,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辉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马正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龙杰与被告宋辉福、马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辉福、马正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龙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辉福、马正玲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杰撤回对被告宋辉福、马正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兰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莫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