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麦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25-3号。 法定代表人:孙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叶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光,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麦恩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麦恩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麦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357元,由沈阳麦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门泽辉 书 记 员 张炜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