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执行程序用)

(2021)川3334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格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理塘县。

被执行人:丁真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理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格某、丁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真某某和申请人某某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丁真某某分期每月偿还1500元,直至债务偿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院印)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格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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