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佩仪,女,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告:李远,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佩仪与被告李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20日,原告吴佩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佩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佩仪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日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