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佳洁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双福镇双福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62894H。
法定代表人:宋浩仁。
委托代理人:熊英俊。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港东嘉利饼业食品厂,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雪花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208670087。
投资人:罗俊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峨眉山佳洁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港东嘉利饼业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6190.26元及利息(利息以186190.2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012元,申请执行费2693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及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峨眉山市港东嘉利饼业食品厂所有的的注册商标“峨眉山”(注册号:15454099)、注册商标“峨眉山”(注册号:302497)、注册商标“峨眉山功夫麻”(注册号:34237547)已在另案查封并准备启动处置程序,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