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良仙,女。 被告:薛小勇,男。
审理经过
原告张良仙与被告薛小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良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4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3日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原告尚上府邸小区6号楼202室房屋装修工程,2020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解除前述《装修合同》,并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装修款22000元。2020年5月1日,原、被告约定被告承揽原告某某湾小区××室房屋装修工程,2020年6月4日被告要求原告预付门和橱柜款项,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25000元后,被告至今未安装门和橱柜,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既不给原告安装门和橱柜亦不退还相应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不明确、没有详细的信息和地址,原告暂不能补充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良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退还原告张良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尚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晋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