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528号。
负责人:朱革,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立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何立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