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伊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北京天谱同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31号3层3008。
法定代表人:李谦,总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伊晶晶诉被告北京天谱同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伊晶晶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伊晶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伊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伊晶晶负担。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孙 赫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辛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