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县第二中学塑料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新生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WXY0TX2。 法定代表人:赵毓德,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巢湖市化工厂,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西郊青苔,。 法定代表人:李昌志。
审理经过
原告和县第二中学塑料厂与被告巢湖市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和县第二中学塑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3297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的被告巢湖市化工厂已被依法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和县第二中学塑料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