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佟丽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退休教师,住义县。 被执行人:王秀清,女,满族,教师,****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秀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秀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45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海龙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