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超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县人,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平、巫丹,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德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曾超菊与被告王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曾超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超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超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3.00元,减半收取计3286.50元,由原告曾超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昌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起玉慧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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