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怀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燕,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晶,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涂正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审理经过
原告袁怀良与被告陈江、涂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鄂07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涂正刚、陈江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130,000.00元等额财产。原告袁怀良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原告袁怀良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涂正刚、陈江银行存款130,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于130,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