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某,山西省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居民。
被执行人:闫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晋118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闫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