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泽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东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08837739X,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西侧客运站3号楼2层6号。
审理经过
关于王泽锋申请执行黔东南州东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2021年4月26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劳务费3186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0元、执行费378.00元。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税务、银行存款等登记信息。2021年6月15日,被执行人黔东南州东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杨华到本院报告称,其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因刑事犯罪服刑三年,今年刑满释放,因此导致该公司停业三年,现正在准备恢复营业。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黔东南州东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在2022年1月20日前履行完毕,即支付王泽锋劳务费31862.00元,王泽锋同意。6月17日,被执行人支付本案受理费600.00元、执行费378.00元。本案被执行人停业多年,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麻江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5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违约之日起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俊杰 书记员张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