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镇远供电局,住所地镇远县。 法定代表人:杨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雪,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系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镇远供电局青溪供电所副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镇远县名典智能家俱有限公司,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镇远供电局与镇远县名典智能家俱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黔262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电费本金4365.14元、违约金64.41元,共计4429.55元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进行查询,并在2021年8月9日开始进行线下传统查控。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代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 石 书 记 员 杨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