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时党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刘芳与时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辽0411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411执131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长 王 煜 执行员 于海东 执行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