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宁,男,1975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韩建军,男,1976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宁与韩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建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建军名下车牌号为冀A061HY汉腾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限被执行人韩建军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