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29号。
负责人:胡滨,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乐乐,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胜男,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康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姜晴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徐亚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司与康健、姜晴昆、徐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1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2021年3月13日签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调查:
1.2021年3月4日、4月1日、5月6日等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康健、姜晴昆、徐亚丽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民政、不动产、工商和车辆信息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中国工商银行、龙江银行等多家银行账户共计25635.77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将案款25355.4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0000元,扣除执行费后本院已将49261.0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述共计执行到位案款74616.52元。除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8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8)黑71执310号执行裁定,查封姜晴昆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但该房产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2021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1)黑71执恢35号之十八执行裁定书,查封康健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但该房产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3.2021年6月18日赴康健、姜晴昆、徐亚丽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
4.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康健、姜晴昆、徐亚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6月2日、6月21日通过电话联系和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于6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康健、姜晴昆、徐亚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