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登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九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衡水市冀州区官道李镇流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志存,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岩(村支部书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登宁与被告衡水市冀州区官道李镇流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刘登宁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登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登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登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