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湖一路****。
负责人:杨勤,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市宜鑫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河运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何广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广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宜鑫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何广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24628.2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2日)。2018年3月22日本院先后委托大连、上海、武汉等海事法院代为查找、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登记号为120506000227号和120506000209号的两艘船舶,但上述海事法院均未能查找到两艘船舶信息。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