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闻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闻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代理人:闻3(系闻某2之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闻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闻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闻1称,其系被申请人闻某2的侄女。被申请人闻某2未婚独居,其兄弟姐妹均已过世,平时由申请人照顾其日常生活。被申请人于2008年因不慎造成脊椎骨折,申请人和闻3及时将其送至香山医院治疗,后转至华东医院手术后,在闻3家休养,直至康复。2017年12月,被申请人突发肝脓肿,申请人和闻3及时将其送入华东医院治疗。康复后,因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被申请人闻某2入住上海祥福颐养院。2020年4月,被申请人被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XXX疾病性痴呆。故此,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处理其日常事务,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闻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闻1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闻3称,其系被申请人闻某2的侄女,申请人陈述的被申请人闻某2的基本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闻某2未婚无子女。闻某2的母亲王爱凤于1958年12月14日报死亡,父亲闻国安于1961年12月24日报死亡,两人共育有六个子女,即闻汉鑫,闻阿月、闻姣贞、闻姣美、闻文荣、闻某2。闻某2的兄弟姐妹现均已过世。闻汉鑫生前育有两个女儿即闻1、闻3。被申请人有高血压病史30余年,近两年来记忆力下降明显,于2020年4月被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XXX疾病性痴呆,目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入住颐养院疗养。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闻某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闻某2患有XXX疾病性痴呆;2、被鉴定人闻某2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被申请人生活状况及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闻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申请,依法可予支持。同时,对于闻1担任闻某2监护人一项,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闻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闻1为被申请人闻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叶芳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