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芳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乐,武冈市司马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有个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龙田乡西安村5组。
法定代表人:万小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殷绪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芳献与被告湖南省有个味食品有限公司、殷绪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芳献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有个味食品有限公司、殷绪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芳献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有个味食品有限公司、殷绪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芳献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