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泉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军,系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71046269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炘黔越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麒恒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路6号3单元1313室3单元13跃14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27037E。 法定代表人:张毅力,系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六盘水拓源集团康盛源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9271808XG。 法定代表人:叶远江,系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一段1号佳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500000008718(9-3)。 法定代表人:邱峰,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泉涌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炘黔越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麒恒惠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六盘水拓源集团康盛源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8元,上诉人郑泉涌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景强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张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欧 静 书 记 员 刘 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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