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307省道南侧中央花园商住小区A23号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485159XR。 负责人:孙荣翀,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合丰,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美克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区淝河北路1号管委会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8466786A(1-1)。 法定代表人:卜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巨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澄湾路19号1幢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54586600C。 法定代表人:卜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卜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杨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被执行人:高喜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5852789C。 法定代表人:朱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与安徽美克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巨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卜春华、杨金平、高喜田、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金平、高喜田、卜春华名下价值26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蚌埠分行18×××9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白 峰 审 判 员 许 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丁 侃